2024年9月27日,《海域使用方式和范围界定》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各项目用海类型的用海方式分类及用海范围界定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领海范围内海域使用项目用海方式及用海范围的界定。
本规范旨在统一各项目用海类型的用海方式分类及用海范围界定要求,适用于我国内水和领海范围内的海域使用项目。本规范确立了实事求是、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和统筹协调四项界定原则,并规定了从宗海分析、用海类型与方式确定、内部单元划分到平面与垂向界址界定的完整流程。本规范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将用海类型划分为5个一级类、22个二级类和45个三级类;采用两级分类体系,将用海方式划分为5个一级类和25个二级类。通过对填海造地、构筑物、围海、开放式等用海方式作出明确界定,并对渔业、工矿通信、交通运输、游憩、特殊用海等各类型用海的界址划定方法进行详细规定,为海域使用审批、使用金征缴和监管提供技术依据。
本规范构建了用海类型三级分类和用海方式两级分类的完整体系。用海类型依据海域用途划分,与国土空间分类相协调;用海方式则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划分,强调生态优先,综合考虑用途、建设方式、岸线占用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本规范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围海等主要用海方式给出了具体识别特征。填海造地以形成新陆地为目的并形成人工岸线;非透水构筑物不形成有效岸线且主要用于阻隔海水;透水构筑物透水面积占比需大于70%;围海通过筑堤以闭合或半闭合形式围割海域。各类用海方式的工程形态和建设目标构成判定的核心依据。
本规范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海活动规定了具体的界址界定规则。填海造地以围堰或回填物水下外缘为界;构筑物以水下外缘线或垂直投影外缘线为界,有安全防护要求时需外扩保护距离;围海以堤坝外侧边缘及口门连线为界;开放式用海以实际使用或设计范围为准。同时,对相邻宗海的重叠分割、公共海域退让等特殊情形也作出了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