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程》DB23/T3761-2024,自2024年09月2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评价报告的基本规定、综合说明、基本情况、影响分析评价、补救措施方案、投资概算及预期效果、工程施工计划、结论与建议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超出以上范围且对水文测站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规定了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技术方法及成果形式。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超出范围但对测站影响较大的工程可参照执行。本规程要求评价工作遵循客观、科学原则,在工程可研和防洪影响报告前完成,对影响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报告编制需涵盖综合说明、基本情况调查、影响分析评价、补救措施方案、投资概算及预期效果、施工计划和结论建议等核心内容,系统评估工程对水位、流量、泥沙等监测项目及设施设备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补救方案,明确投资来源与实施主体,确保补救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本规程建立了从项目概况到补救措施落地的完整编制链条。报告以综合说明开篇,概述项目来源、影响结论和补救方案要点。基本情况部分要求分别阐述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及施工方法,以及受影响的各水文测站的位置、观测项目和测站特性,并附相关图件。影响分析评价环节是技术核心,需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通过设计洪水、壅水、冲淤等分析计算,判别工程对测验环境、办公环境和情报预报的影响,并按单项和综合两个维度评估影响程度,其中综合影响程度取各项评估的最高等级。
补救措施按阶段分为建设期与运行期两类,按性质分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工程措施包括测验河段基础设施、降水蒸发设施、水位流量观测设施、实时监控设施及生产业务用房的改建、扩建或迁建,强调不得低水平重复建设,需结合水文现代化要求进行设计;非工程措施涵盖增加测次、比测、资料还原、预报方案修订等。补救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所需投资须列入建设项目概算。投资概算应按水利行业规定编制,包括总概算、工程概算及非工程措施概算等附表,并须说明资金筹措方案和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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