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水系编码规则》DB34/T4845-2024,自2024年08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水系编码原则、编码结构和编码内容。本文件适用于SL/T213未覆盖的农村水系对象代码的编制。
本规范确立了安徽省农村水系对象的统一编码规则,适用于现行水利行业标准未覆盖的农村水系代码编制。本规范以唯一性、扩展性和一致性为基本原则,构建了由2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码体系,全面涵盖分类代码、政区代码、关联代码、顺序码和校验码五个组成部分。编码对象包括河流、湖泊、小型水库、塘坝、取水井、渠(沟)道及各类水工建筑物,并对跨行政区划的线状和面状对象作出了向上归并编码的专门规定,确保农村水系对象在全国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框架下获得系统、规范且可扩展的标识。
本规范规定的农村水系编码采用21位数字结构,自左至右依次为2位分类代码、9位政区代码、5位关联代码、4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分类代码标识对象类型并与行业标准建立转换关系;政区代码以省、市、县、乡镇四级行政区划为基础;关联代码表征点状、线状、面状对象与上级水体的空间连接关系;顺序码在同一政区内对同类对象进行顺序编号;校验码通过特定加权算法生成,用于编码读写校验。
本规范针对跨越乡镇、县、市等不同层级行政区划的线状和面状农村水系对象,明确了政区代码的归并规则。当对象跨乡镇时,由县级统一编码,乡镇区划代码段以零值填充;跨县时由市级统一编码,相应县乡代码段归零;跨市时由省级统一编码,其后各级代码段均归零。此规则避免了跨区对象的重复编码,保证了编码的唯一性和管理归属的清晰性。
本规范通过关联代码实现对水系对象空间层级关系的表达。关联代码首位的空间属性特征码区分上级对象所在范围是否跨行政区;第二位标识上级对象的类型,如河流、湖泊、水库或塘坝;第三至五位为上级对象在该类别中的顺序号。对于不存在上级对象的独立水系实体,以上各段均以零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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