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美丽村庄建设规范》DB2101/T0115-2024,自2024年09月2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美丽村庄的村庄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产业发展、乡村治理、乡风文明等建设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以行政村为单位的美丽村庄建设,其他乡村建设可参照使用。
本规范立足沈阳市乡村发展实际,围绕村庄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产业发展、乡村治理与乡风文明七大板块,系统提出美丽村庄建设的技术要求与管理标准。本规范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强调规划引领与统筹衔接,从道路交通、供水供电、清洁能源、住房安全到数字乡村建设,构建起完整的基础设施配套体系;同时细化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公共服务配置标准,着力补齐农村民生短板。在人居环境方面,本规范对厕所革命、污水垃圾治理、绿化美化及庭院田园环境整治作出量化规定;在产业发展上,推动农业现代化与一二三产融合,强化集体经济与村民增收机制;最终通过健全基层治理体系与繁荣乡风文明,实现乡村由表及里的全面振兴。
本规范要求以实用性村庄规划为纲,整合建设规划,优化全域空间布局与风貌设计,并为未来发展预留弹性空间。在基础设施上,对道路硬化、供水保障、清洁能源多能互补、住房安全鉴定与风貌管控以及数字乡村建设均提出具体建设标准与覆盖率指标,确保乡村发展硬件坚实、特色鲜明。
本规范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如村卫生室不小于80平方米、综合服务设施每百户30平方米、人均避难场所面积1.5平方米以上等,精准保障民生需求。同时,严格规定卫生厕所普及、雨污分流、垃圾分类处置、村庄绿化率达80%及庭院整洁美化等要求,推动人居环境从基础整治向品质提升迈进。
在治理端,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治”结合与网格化管理,落实“三零”乡村创建目标;在文明端,则通过阵地建设、活动开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培育文明乡风,激活乡村内生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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