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类建设工程及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本规程系统确立了评估程序,涵盖基本规定、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地质灾害调查、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及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等全流程内容,并明确了提交成果的具体标准。本规程适用于滑坡、崩塌、危岩、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及不稳定斜坡等主要灾种的危险性评估,按建设工程重要性及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将评估工作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并对不同评估级别的工作精度、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作出了差异化规定。
评估工作基本框架
本规程明确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完整工作程序,从接受委托、资料搜集与分析、评估范围与级别确定、工作大纲编制,到地质环境条件与地质灾害调查、危险性现状与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及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形成了闭环的技术流程。同时规定了评估区范围的确定原则,要求评估范围应覆盖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并根据灾害类型(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危岩等)分别给出扩展依据。
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方法
本规程对各类地质灾害的调查内容和评估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调查方面,针对滑坡、崩塌、危岩、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及不稳定斜坡,分别明确了调查要素、识别特征和判断标准。评估方面,建立了“发育程度—危害程度—危险性”的评估体系,现状评估依据地质灾害的实际灾情和险情判定危险性,预测评估则结合工程建设或规划方案分析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后果,并采用查表法、地质分析法、赤平投影法等定性半定量方法进行综合评价。
成果提交与防治建议
本规程要求评估成果包括评估报告、附图和附件三部分,报告须按统一提纲编写,附图须包含地质灾害分布图和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并明确了比例尺和图例要求。同时规定应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将评估区划分为危险性大、中等、小三个等级,对应提出重点防治、次重点防治和一般防治分区,并从避让措施、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监测预警措施等方面给出针对性防治建议,为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和规划优化提供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