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24.08.19-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pdf

2024年8月19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闽建住〔2024〕8号。

本办法所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本办法适用于发展保租房市、县的保租房年度计划、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项目认定等工作。

本办法旨在规范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简称“保租房”)的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构建以配租型住房为重要支撑的住房保障体系。本细则明确了保租房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通过政府政策支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并对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作出限定。全文围绕年度计划制定、项目规划建设、房源筹集渠道、项目认定流程及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建立了从储备入库、计划报备到不动产登记、运营监管的闭环管理机制,为全省保租房发展提供了统一的操作框架。

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制定,适用于福建省内发展保租房的市、县。所指保租房是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限定户型面积与租金水平,且严禁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核心要求

本细则强调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利用城市中心区、产业园区及交通便利区域存量土地和房屋,新建项目以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可配比少量90平方米以内户型。房源筹集渠道涵盖新供应用地建设、商品住房配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产业园区配建及存量安置住房盘活等,福州、厦门、泉州等重点城市还可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并提高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比例上限。

项目管理与支持政策

本实施办法建立“先储备、再认定、后入库”的工作机制,项目须取得认定书后方可纳入年度计划,并实行清单制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凭认定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享受税收优惠、民用水电气价格及金融产品服务等支持。产权实行整体确权,不动产登记时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或变相转让。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对完善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该细则通过明确政策边界和操作流程,为社会资本参与保租房建设运营提供了稳定预期,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拓宽房源供给渠道。在实施层面,该办法强调职住平衡和存量资源盘活,有利于提升城市空间利用效率,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促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同时,严格的产权管理和退出监管机制,可有效防范以保租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政策优惠的风险,确保住房保障资源的公平善用。该办法还将对福州、厦门、泉州等重点城市产生示范效应,为省内其他地区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1页
第 1 页
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2页
第 2 页
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3页
第 3 页
已加载前 3 页,共 10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
#108d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