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市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规范》DB4104/T138-2024,自2024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平顶山市市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地名文化遗产范围、申报条件、鉴定程序和保护利用。本文件适用于平顶山市市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
本规范确立了平顶山市市级地名文化遗产的鉴定体系,覆盖从术语界定、申报条件到保护利用的全流程管理。本规范明确地名文化遗产涵盖年代久远、文化内涵丰富的现势地名与历史地名,并构建了组织申报、调研评估、鉴定评审、公示确认及变更备案五步鉴定程序。申报须提供申请表、文化价值佐证材料及保护实施方案,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级审核后报市级地名主管部门。本规范还强调,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应随意更改,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须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以完整保存地名文化遗产的全部内容与形式。
本规范将地名文化遗产的范围界定为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现势地名和历史地名。除满足语词文化、实体文化或知名度等基本申报条件外,本规范设立了优先鉴定和直接鉴定通道:市级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优先鉴定;省级以上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以及省级及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等,则可直接确认为市级地名文化遗产。
本规范规定了严格的五步鉴定流程。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市级地名主管部门须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座谈走访与史料考证,形成调研评估报告。随后的鉴定评审环节,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组依据调研报告和申报资料出具评审意见。推荐名单须通过市级媒体及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最终结合评审意见与公示结果予以确认公告。
本规范从程序和实体两端对地名文化遗产施加保护。程序上,地名因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或自然变化等原因更名时,须及时上报变更备案。实体上,明确规定已鉴定的市级地名文化遗产不应随意更改,并要求所在地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实施全内容和全形式的系统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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