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规范》DB50/T1622-2024,自2024年10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范围确定、资料整理与分析、遥感解译、设计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成果编制与资料汇交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对煤炭开采引起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调查评价工作,其他地下采矿活动引起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地下工程建设引起地质环境问题的调查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的完整技术流程与质量控制要求。本规范以资料收集、遥感解译和野外调查为主要手段,辅以地球物理探测、钻探工程及采样测试,构建了从调查范围确定、资料整理分析、设计书编制到野外调查、影响评价、成果编制的全链条技术体系。本规范明确了重点调查区与一般调查区的划分标准,要求对地表移动变形、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及土地资源破坏四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开展系统调查,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单项评价与综合评价,最终划定防治分区并提出针对性防治对策。
本规范要求依据煤炭开采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影响范围及水文地质单元确定调查范围,并以地面下沉值10mm为界划分重点调查区和一般调查区,两类区域的调查精度与工作量要求各有差异。前期工作须系统收集基础地质、煤矿开发、监测及其他成果资料,统一整理坐标基准与术语,分析区域地质环境条件、煤矿基本情况、采空区展布特征及现存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设计书。
本规范对四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调查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地表移动变形调查涵盖采空区展布和建(构)筑物受损情况;地质灾害调查针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五类灾害的发育特征与防治效果;含水层破坏调查包括地下含水层富水性变化、地表水体漏失及水体污染状况,并明确了水质检测指标;土地资源破坏调查则关注地质灾害损毁土地、工业场地挖损压占土地及土壤污染情况,同步规定了土壤检测指标。
本规范要求对地表移动变形程度、地质灾害危险性、含水层破坏程度和土地资源破坏程度分别开展单项评价,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划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综合分区,进而结合保护对象重要性等级确定重点、次重点和一般防治分区,并制定差异化防治对策。最终成果须包含报告文本、附图、附表、附件及数据库,图件比例尺宜不小于1:10000,数据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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