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完成《超滤水处理设备》(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超滤水处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水处理中超滤膜过滤设备的生产和检验。
本规范是对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超滤水处理设备》的第二次修订,替代CJ/T 170-2018版本。本规范规定了超滤水处理设备的术语定义、分类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全链条内容,适用于水处理中超滤膜过滤设备的生产和检验。本规范根据设备产水量将其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三类,并明确了由设备代号、膜材质代号、膜组件型式代号及产水量构成的型号标记规则。在技术要求上,本规范新增了外观要求及水回收率等关键指标,并规定了设备的耐压性能、产水水质、运行噪声与完整性检测等核心参数的限值,同时强化了设备的防腐与卫生安全要求。
本规范对设备主体、辅助设备及机架的构成与制造标准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主体设备紧凑完整,辅助设备需涵盖反冲洗、化学清洗及完整性检测等功能。在性能上,设备产水浑浊度不应大于0.1NTU,淤泥密度指数(SDI15)不应大于3,运转噪声不超过80dB,且在完整性检测中膜组件压力降不得大于0.02MPa,确保设备在额定的工作压力下稳定无渗漏。
本规范为各项技术指标配套了具体的试验方法,包括采用目测、手动检测、仪器测量及公式计算等方式来检验外观、结构、产水量、水回收率和噪声等。检验规则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明确了新产品鉴定、工艺材料重大变化或正常生产满三年等情况下需进行型式检验。判定规则要求所有项目均符合标准方为合格,任何单项不达标即判为不合格,并须在改进后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本规范要求在设备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清晰标注产品型号、生产厂家、尺寸重量及主要技术参数。包装需对管口、接头及仪表进行专项保护并附上包括合格证与使用说明书的随机文件。在运输中强调防雨、防冻和防碰撞,贮存则要求置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并与有毒腐蚀性物品隔离,超滤膜组件需注入保护液并在无腐蚀的特定温度环境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