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土地调查监测通用规则》DB23/T3712-2024,自2024年07月1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黑土地调查监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准备工作、工作底图制作、黑土地调查监测、数据库建设、质量控制、成果检查、成果资料归档等相关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开展黑龙江省黑土地调查监测工作。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黑龙江省黑土地调查监测工作的全流程技术要求,适用于全省范围内黑土地调查监测活动。本规范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基本调查单位,基于统一的空间定位基准和数据采集精度标准,依序开展准备、底图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质量控制与成果归档各环节工作。在调查监测内容上,本规范明确将工作划分为黑土地利用、质量、土壤污染及水土流失四大专项类别,并以优于2米分辨率的遥感影像为基础,融合国土调查、土壤图、地形图等多源数据制作工作底图,通过内业解译与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精准信息,最终构建省县两级一体化数据库,确保各类调查监测成果的有效衔接与完整归档。
本规范从数学基础、计量单位、最小图斑面积到数据采集精度均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要求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确保全省调查监测成果在空间参考与精度上的一致性,为后续数据整合与对比分析奠定基础。
本规范将黑土地调查监测细化为利用、质量、污染和水土流失四大类别,并分别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作为调查方法依据,同时赋予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确定监测频率的空间,兼顾了标准统一性与工作实用性。
本规范建立了县级全面自检、省级抽样检查和汇总成果检查的三级质量控制制度,省级抽样率不低于30%;同时要求将四类调查监测数据一体化建库,经逐级检查整合后形成省级数据库,保障了数据成果的整体质量与系统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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