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价格体系技术规程》DB23/T3714-2024,自2024年07月1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体系技术规程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技术方法、数据核查、数据统计汇总、成果报告与归档等。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中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经济价值核算。注:黑龙江省集体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经济价值核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规程规定了黑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价格体系建设的技术流程与方法,适用于全省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的经济价值核算,集体所有部分可参照执行。本规程以建立科学、可行的省级价格体系为核心目标,通过划分均质区域、采集价格信号、测算区域平均价格,并制定分级调整系数,最终将价格修正至县级单元,为全省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核定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
本规程明确了从基础数据采集、价格信号处理到均质区域平均价测算的完整链条。在数据端,要求按均质区域选取不低于三成样本县,收集林地流转、林木交易、营造林成本及各类林业数表等基础资料;在测算端,针对林地采用流转价修正法、收益还原法及林地期望价法,针对林木则依据龄组差异分别适用交易价修正法、市场价倒算法、收获现值法或重置成本法,确保不同资源类型均有适配的估价方法。
本规程设计了省级林地与林木价格调整系数,用于将均质区域平均价修正到各县(市、区)。林地调整系数综合木材平均价格、成熟林单位面积蓄积量和平均树高三项因子;林木调整系数则按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分类,分别引入造林成本、平均胸径、单位面积产量等差异化因子,调整幅度控制在0.7至1.3的区间内,实现了从宏观区域价到微观县级价的精细传导。
本规程对数据质量实行全流程管控,要求基础资料具备权威性、全面性、规范性和现势性,并对核算过程中的价格内涵界定、方法选择及关键参数测定进行重点检查。成果输出包含数据汇总表、空间与非空间数据集以及报告文档等,并对文件命名规则和归档范围作出了统一规定,保障了清查成果的规范性与长期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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