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0部分: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DB12/T1332.10-2024,自2024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市域(郊)铁路自动售检票与综合监控工程的基本规定、通用部分、自动售检票、综合监控和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等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域范围新建、改建和扩建,最高运行速度在100km/h~160km/h的市域(郊)铁路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对于最高运行速度大于160km/h的工程,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规范是天津市地方标准《市域(郊)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第10部分,专门针对综合监控和自动售检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最高运行速度在100km/h至160km/h的市域(郊)铁路相关工程,明确了从管槽安装、线缆敷设、设备安装配线到系统调试、功能性能验收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本规范构建了施工质量验收的完整体系,将综合监控系统工程和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分别作为独立的单位工程,并进一步划分为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规定了各层级的验收内容、合格标准及验收组织程序,为工程质量的合格判定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规定了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包括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各工序的质量控制与检查验收,以及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的重点检验。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返工或更换,直至合格。同时,本规范对检测设备的使用、施工安全与风险管理、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等方面也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本规范对综合监控系统的验收涵盖管槽安装、线缆敷设与接续、设备安装与配线、电源设备与防雷接地、系统调试、功能与性能验收以及不间断运行测试。系统调试按单机调试、集成子系统调试、综合联调的顺序逐步进行,功能和性能验收则分别针对中央级、车站级、车辆段/停车场及培训系统,并对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力监控、站台门、自动售检票、乘客信息、广播、闭路电视等互联系统的接口功能和联动功能做出详细规定。
本规范对自动售检票系统的验收包括车票与车票读写机具检测、车站终端设备(含自动售票机、半自动售票机、自动检票机等)功能测试、车站计算机系统与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的网络性能检测、票务清分系统的网络化互联互通检测,以及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验收内容覆盖了设备基本功能、离线运行能力、数据同步、电气安全等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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