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提高工程管理的标准化和工序流程的规范化,加强数字技术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全方位、全流程、全岗位应用,推动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实施落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程》DB11/T2291-2024,自2024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的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本规程不适用于涉密工程。
本规程是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地方标准,旨在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数字化转型,实现工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全过程受控管理。本规程覆盖电子文件从形成、积累、命名、保存、更改到归档移交及长期保存的全生命周期,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涉密工程除外)。本规程明确了各参建单位在电子文件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要求电子文件须经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确保其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安全可用,并规定了以单套制电子形式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流程。本规程还对工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功能、安全及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
本规程以工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为核心工具,规范了电子文件从形成、流转、审批到归档的全流程管理。系统须具备自动整理、组卷、著录功能,并支持电脑端与移动端应用,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同时,本规程要求系统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通过第三方测试,以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可控与质量合规。
本规程将工程电子文件分为基建、监理、施工、竣工图四类,并以电子文件夹形式进行组卷和整理。在归档移交阶段,本规程建立了严格的四性(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分阶段检测制度,要求交接双方使用专用工具对电子档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移交和接收,保障了归档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与长期可用。
本规程对工程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迁移、利用及鉴定销毁作出了规定。要求电子档案保管单位以“一用两备”的在线和离线方式存储至少三套完整数据,定期检测并适时迁移,确保数据的可追溯与持续访问。档案利用须遵守保密规定,对保管期满的档案需经鉴定委员会审查后依规销毁或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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