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既有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规程》DB61/T1851-2024,自2024年08月0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既有建设工程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防治措施建议以及成果提交的内容、方法和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既有建设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需要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本规程规定了既有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程序与成果要求。本规程适用于陕西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有评价需求时,对已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设工程开展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工作。本规程以系统调查评价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为基础,围绕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及不稳定斜坡等主要灾种,明确了从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到发育程度与危害程度分级的全流程技术要求,并建立了危险性大、中等、小三级评价体系,最终通过报告、附图及附件等形式提交成果,为既有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技术依据。
本规程要求评价工作须紧密结合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结论,并依据原综合分区等级确定3至8年不等的周期性评价频次,地质环境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增加评价密度。工作方法以调查测绘、经验法、类比法和理论分析法为主,必要时辅以物探、钻探和采样测试。评价区范围根据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影响范围综合确定,对不同灾种分别规定了评价区划定的具体要求。
本规程对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水文地质及人类工程活动等七方面地质环境条件调查提出了明确要求,重点关注工程建设对原始地形地貌的改变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对地质灾害的影响。地质灾害调查覆盖八大灾种,分别规定了各灾种调查的基本要素、变形监测、治理工程效果及其与建设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并要求现场填写调查表,对未治理灾害的调查应符合相关国标规范。
本规程建立了以发育程度和危害程度为指标的危险性分级体系,分别按灾种给出稳定性评价方法与分级判据,综合评价后确定危险性等级。成果提交包括报告、附图和附件三部分,报告应按规范章节编制,附图比例尺面状工程不小于1:5000、线状工程不小于1:25000,附件涵盖任务委托书、调查表及勘探成果等资料。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