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场所管理规范第3部分滑雪场所》DB14/T1763-2018,自2019年02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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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2.20-山西省《体育场所管理规范 第3部分 滑雪场所》DB14/ T 1763-2018.pdf
本规范是山西省地方标准《体育场所管理规范》的第3部分,专门针对向社会开放的滑雪场所的运营管理提出系统性要求。本规范从保障滑行者人身安全与规范场所服务行为出发,明确了滑雪场在资质合规、安全责任体系、场地设施技术指标、从业人员配备与资格、日常运营制度及卫生环境等全链条的管理标准。通过对雪道平整度、安全网设置参数、索道魔毯运行值守、滑雪指导员与巡逻员的配置比例及持证上岗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引入滑雪道人数控制、极端天气封闭雪道、视频监控与应急广播等风险防控手段,本规范构建了涵盖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与事后救援的闭环管理体系,为山西省滑雪场所的安全有序开放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基本要求与安全责任
本规范要求滑雪场所须符合国家强标GB 19079.6的开放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与全员安全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场所须投保公众责任险,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须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将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与环保要求纳入日常管理基础。
场地设施与防护装备
本规范对滑雪场地、客运设施、安全防护及器材装备作出了详细规定。新扩建初级道停止区长度须不小于40米,安全网与障碍物距离须保持1.5米以上,露出雪面高度不低于1.5米,立柱间距控制在2至5米。索道和魔毯须专人值守并公示运营信息,有高级道的雪场宜配备雪地摩托和船型救生舱,同时要求营业区域实现视频安防全覆盖,并配备应急照明与备用电源。
人员配备与服务管控
本规范严格限定从业人员资质,社会体育指导员与索道作业人员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滑雪巡逻员须经急救培训考核合格。滑雪场所须配备不少于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雪道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至少配2名巡逻员,并须在醒目位置公示指导员信息。运营中还须实行中高级道乘索戴头盔、滑雪道人数分级上限控制、造雪压雪期间安全隔离及极端天气封道等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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