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3001-2024,自2024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规范是湖南省针对工业废水中高氯酸盐污染物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排放标准,适用于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与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全链条环境监管环节。本规范以统一的排放限值和基准排水量核算机制为核心控制手段,区分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自2024年10月1日起同步执行同一套排放限值,要求企业建立监测制度、规范采样口设置,并指定以离子色谱法作为高氯酸盐浓度测定的标准方法,同时为后续等效监测方法的引入预留了接口。
本规范对所有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设定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不因行业细分而区别对待。当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出基准值时,须按特定公式将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排水量下的排放浓度,以此作为达标判定的最终依据;若比值未超,则直接以实测浓度为准。
本规范要求企业依法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并开展自行监测,对采样点设置、样品采集与保存等环节的执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高氯酸盐浓度测定采用《水质 高氯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作为首定方法,并规定后续出台的适用新方法同样有效。污水排放口须按技术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并在醒目处设置符合标准的警告性标志牌。
本规范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监督实施主体,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为履行排放控制要求的责任主体。在监督检查中,主管部门可通过现场即时采样获取的监测结果,直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合规及实施相关管理措施的依据,保障标准的刚性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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