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部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的纲领性制度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决策部署制定。本规定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确立了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核心的硬约束体系,将全域划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单元,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本规定覆盖了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全链条管理环节,明确了国家、省、市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了备案审查、五年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旨在健全源头预防体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规定要求省级方案侧重协调性,市级方案侧重落地性,均需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并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方案制定须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技术衔接,确保一致性、协调性和科学性。方案由同级政府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在30日内完成审查并反馈意见,通过备案后方可发布实施。
本规定要求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深度融入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环评等环节,作为环境准入和产业布局优化的重要依据。在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中,须重点审查与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在产业园区的项目招引中,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同时,本规定推动分区管控与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安全维护及执法监管等政策协同联动。
本规定明确方案原则上每5年定期调整,实施期内可根据法律法规更新、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等情形启动动态更新,并严守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底线。数字化建设方面,本规定要求建立国、省两级信息平台,实现成果数据的统一赋码、汇交共享与智能应用,确保各版本可回溯、可查询,推动跨部门业务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