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部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的纲领性制度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决策部署制定。本规定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确立了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核心的硬约束体系,将全域划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单元,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本规定覆盖了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全链条管理环节,明确了国家、省、市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了备案审查、五年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旨在健全源头预防体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规定要求省级方案侧重协调性,市级方案侧重落地性,均需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并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方案制定须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技术衔接,确保一致性、协调性和科学性。方案由同级政府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在30日内完成审查并反馈意见,通过备案后方可发布实施。
本规定要求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深度融入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环评等环节,作为环境准入和产业布局优化的重要依据。在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中,须重点审查与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在产业园区的项目招引中,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同时,本规定推动分区管控与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安全维护及执法监管等政策协同联动。
本规定明确方案原则上每5年定期调整,实施期内可根据法律法规更新、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等情形启动动态更新,并严守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底线。数字化建设方面,本规定要求建立国、省两级信息平台,实现成果数据的统一赋码、汇交共享与智能应用,确保各版本可回溯、可查询,推动跨部门业务协同。
该规定是落实全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的关键支撑,标志着该项基础性制度从试点探索转入全面实施阶段。该规定通过建立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的管理体系,为地方各级政府在开发保护建设活动中科学决策提供了刚性约束与技术保障,有助于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和新质生产力的加快形成。在实操层面,该规定将分区管控成果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深度绑定,强化了生态环境源头预防的效力,并通过五年评估、年度跟踪和奖惩机制形成管理闭环,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提供了量化依据。该规定的施行同时废止了以往的长江经济带“三线一单”指导意见和试行指导意见,实现了全国管理规则的统一,有助于消除地区间政策差异,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