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规范》DB44/T2532-2024,自2024年07月0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风险评价组织及人员、风险评价程序、风险降低措施和风险评价报告,提供了风险评价项目、风险等级评定、综合安全状况等级评判等指引。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内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本规范规定了广东省内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开展风险评价的完整工作程序与方法体系。本规范涵盖从评价组织与人员资质、前期准备、评价主题确定,到风险分析、风险评定、综合安全状况等级判定、风险降低措施提出及评价报告出具的全流程。本规范将设备本体划分为十八个评价部分,通过识别风险情节、评估伤害严重程度与发生概率等级、考虑探测度因素,综合确定单项风险类别,并据此计算整机综合安全状况得分与等级。本规范旨在通过系统化的风险评价,识别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为设备修理、改造或更新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本规范明确风险评价组织须具备相适应的人员与设备条件,评价人员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评价小组由至少三名符合资质的人员组成,组长须具有工程师以上资格。评价程序包含前期准备、确定设备本体为评价主题、实施风险分析与评定、计算综合安全状况等级、提出降低风险措施及出具报告等关键步骤。
本规范从伤害严重程度、发生概率等级及探测度三个维度综合确定每个评价项目的风险等级,并将单项风险分为不同类别。通过赋值计算综合安全状况得分,判定整机安全等级及相应结论。历史运行表现差的设备,可视严重程度调整概率等级。附录A列出了设备本体相关评价项目的具体指标分级,附录B给出了历史运行表现调查的指引内容。
本规范要求根据单项风险评定结果提出消除或降低风险的具体措施,对于符合报废技术条件的部件应予以更换,存在风险的部件应进行修理或调整。在整机层面,须综合风险类别、技术复杂程度及经济可行性,提出修理、改造或更新的建议。风险评价报告应明确责任到人,包含设备概况、评价依据、风险等级、降低措施及结论等核心内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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