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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5.15-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规程 第3部分:工程验收》DB34/T 4756.3-2024.pdf

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规程第3部分:工程验收》DB34/T4756.3-2024,自2024年05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确立了矿山生态修复验收的总体要求,规定了验收组织与程序、工程验收和移交归档。本文件适用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结束后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工作,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工作参照执行。

本规程确立了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的总体要求与操作框架,适用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结束后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工作。本规程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工程自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等阶段,明确了各阶段的组织主体、参与方及衔接程序。本规程还规定了验收通过后的工程移交管护与资料归档要求,确保修复成果的长效维持和全过程可追溯。

验收阶段与组织体系

本规程将验收分为工程自验、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三种类型,可根据项目管理层级和财政事权选择“自验+终验”或“自验+初验+终验”的路径。工程自验由工程实施责任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通常由工程监管责任单位及其上一级单位组织,专家组由技术专家与财务专家共同组成。这种分级组织方式明确了各方职责,保障了验收工作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验收内容与通过条件

各阶段验收涵盖资料查验、工程量复核、工程质量评定、地质安全与生态修复效果评估、经费使用检查等核心内容。后一阶段在前一阶段基础上增加对问题整改、工程决算、绩效评价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的审查。验收通过的共性条件包括完成设计指标和合同内容、各项措施到位、工程质量合格、地质安全隐患消除且植被恢复良好、经费使用规范、资料完整真实等,并针对不同验收等级设置了相应的整改或通过要求。

移交归档与后期管护

最终验收合格且施工管护期满后,工程实施责任单位须与管护责任方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范围、期限、内容及费用安排。管护期限一般根据生态系统自稳定程度确定为2至3年。同时,所有工程资料须系统整理、编号归档,纸质档案与电子文件对应,并按规定汇交至工程监管责任单位,上传至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管理系统,实现全流程档案化管理。

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规程 第3部分:工程验收》DB34/T 4756.3-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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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规程 第3部分:工程验收》DB34/T 4756.3-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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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规程 第3部分:工程验收》DB34/T 4756.3-2024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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