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扬州市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定的地方标准,系统规定了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机制程序、审查内容、监督处理与档案管理等全流程操作标准。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在决策草案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前的合法性审查,并可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组织参照执行。本规范明确审查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书面审查为主,辅以专家论证、联合审查等方式,并强制要求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审查内容涵盖决策事项的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草案合法合规性等多个维度,最终须出具合法、建议修改或不合法三类书面意见。同时,本规范建立了包含人大监督、公众举报、尽职容错在内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审查工作既依法严格又能包容改革探索。
审查机制与程序安排
本规范构建了一般审查、协助审查和会审相结合的多元化审查机制。一般审查遵循“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原则,由审查机构对权限、程序和内容进行把关;协助审查允许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建议;会审机制则针对复杂问题邀请公平竞争、社会稳定等相关职责部门或专家联合论证。在程序上,本规范要求从统一登记、资料初审到实质审查形成闭环,明确了送审材料的清单要求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限,以保障审查的严谨与高效。
审查内容与意见类型
本规范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正面要求与负面清单。正面审查聚焦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负面清单则划定了决策草案不得触碰的红线,包括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处罚、强制,不得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等。基于审查结论,本规范要求审查机构须明确出具合法可提交审议、建议修改完善或认定不合法不得提交讨论的书面意见,为决策机关提供清晰的法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