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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6.05-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pdf

2024年6月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浙自然资规〔2024〕6号。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通知发布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旨在统一和细化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本裁量基准将矿产、测绘、规划三类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裁量阶次和具体处罚标准予以系统梳理和明确,覆盖了从立案查处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可操作、可对照的规范指引。基准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了从轻、一般、从重等不同裁量层级,并相应设定了罚款幅度与处罚种类,以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与结构

本基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测绘、规划三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将原本分散的裁量规则整合为统一的规范化文件。基准以表格形式列明了各项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划分、裁量规则及对应的处罚标准,涵盖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破坏性采矿、未取得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等典型违法情形。

裁量阶次的划分与适用规则

本基准根据违法情节将裁量档次细分为较轻、一般、较重等层级,并针对各类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裁量因素,包括违法次数、违法所得数额、破坏面积、是否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等。对于主动整改、系首次违法且危害轻微等情形,设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空间;对于屡查屡犯、隐匿证据或造成严重生态损害等情节,则规定从重处罚。

施行时间与效力安排

本基准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设定为3年。基准施行后,浙江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行政处罚案件的裁量均应严格遵照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基准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确保全省执法尺度统一。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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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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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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