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名泉认定规范》DB3701/T54-2024,自2024年02月2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名泉认定的范围、内容与方法、流程。本文件适用于名泉的认定。
本规范立足济南市域内出露的泉水,系统规定了名泉认定的范围、内容与方法及流程,是济南市名泉认定工作的技术依据和操作准则。本规范从历史文化价值、自然观赏价值、科研科普价值、开发利用价值和生态环保价值五个维度构建了百分制评价体系,各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取各维度最高分值之和作为最终得分。认定流程涵盖受理、专家评审、复核和结果公示四个环节,明确由区县主管部门提报材料、专家组开展材料评审与实地核查、市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经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命名并设立标志。同时,本规范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再满足标准的名泉,设置了撤销程序并建立撤销名泉名录。
本规范将名泉认定内容划分为五大类一级指标,总分100分,其中历史文化价值和自然观赏价值各占30分,开发利用价值和生态环保价值各占15分,科研科普价值占10分。每类一级指标下分设若干二级指标,各二级指标分别计分后取最高分值作为该一级指标得分,五类得分加总即为名泉认定最终得分。已被列入名泉保护条例中名泉名录的泉水,可直接认定。
本规范确立了受理、专家评审、复核、结果公示四步程序。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组建不少于五人且为单数的专家组,专家须在泉水保护、地质、历史、文化、景观等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先进行材料评审,得分高于60分的列入拟推荐名泉名单,再组织专业人员实地核查地理风貌、地质成因和历史文化信息,经复核后公示不少于15日,最终由市人民政府命名。
本规范设置了名泉退出机制。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到破坏、经专家确定不能恢复或不再喷涌、干涸的名泉,经重新按标准认定后不再满足条件的,形成拟撤销名泉名单,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撤销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对撤销的名泉,宜建立撤销名泉名录,实现名泉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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