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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28-《既有民用建筑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2024年4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为规范既有民用建筑安全检查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既有民用建筑安全、正常使用,制定《既有民用建筑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民用建筑检查。既有民用建筑检查应具有针对性,检查方法应适用、有效。

本规范旨在建立一套统一的既有民用建筑安全检查技术与管理体系,以规范检查行为、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并保障建筑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本规范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可验收的居住与公共建筑,明确了使用责任人的档案管理责任,要求建立涵盖建设资料、维护记录及管理制度的档案体系。检查工作以查阅资料和现场巡查为主要手段,覆盖场地环境、建筑围护结构与装饰装修、建筑结构、燃气设施、建筑电气、给排水系统及暖通空调与可再生能源系统七大领域,并针对各领域关键风险点制定了系统性的检查项目与判定标准。最终,根据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严重程度,本规范规定了停止使用、采取临时防护、维修更换或启动结构安全性鉴定等分级处置措施,形成了从排查到处置的闭环管理流程。

全面覆盖建筑安全检查的关键领域

本规范将检查范围划分为场地、围护结构与装修、结构、燃气、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及可再生能源七大部分。检查内容聚焦于直接影响使用安全的实体与功能缺陷,例如场地的地质灾害风险、围护结构的渗漏与高空坠落隐患、结构的变形与裂缝、燃气的泄漏与管道老化、电气的电击与防雷接地有效性、给排水的水质污染与排水不畅,以及供暖通风系统的设备运行与卫生状况。

建立基于风险等级的检查结果处置机制

本规范依据安全隐患的严重性与紧迫性,构建了差异化的处置路径。对于可能导致建筑倒塌、燃气严重泄漏等即刻危险的重大隐患,明确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防护隔离措施。对于结构体系不完整、擅自改造或沉降开裂等影响整体安全的情况,则强制要求启动结构安全性鉴定。对于部件损坏、设施老化或功能失效等一般性问题,则规定应进行维修、更换或疏通。

《既有民用建筑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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