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第2部分:矿产资源》DB15/T3404.2-2024,自2024年05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确立了矿产资源资产清查的总体原则,并规定了实物量清查、资产价格体系建设、经济价值核算、权益管理信息清查的技术方法和数据统计汇总、数据库建设、质量控制与核查、清查成果汇交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中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本指南确立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资产清查的总体技术准则,围绕履行所有者职责这一核心目标,系统规定了从资料准备、工作底图制作、实物量与权益管理信息清查,到资产价格体系建设、经济价值核算、数据库建设及质量控制与成果汇交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指南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中的矿产资源部分,旨在通过统一的技术方法摸清矿产资源资产的实物量、质量、分布及开发利用状况,核算其经济价值,并实现资产信息的空间化、标准化管理,为矿产资源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提供规范化依据。
本指南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等权威数据为基础,将清查工作划分为准备、底图制作、内业整合与外业补充调查、价格体系构建、经济价值核算、质量核查与成果汇交等阶段。清查对象涵盖油气、固体矿产、地热及矿泉水等矿种,并通过标准化的数据属性结构和空间要素层,确保实物量、权益管理信息的全面采集与精准挂接。
本指南建立了净现值法与调整法相结合的资产价格测算方法。对于满足条件的矿种,通过划分生产集中区、构建标准矿山模型,采用净现值法测算自治区级资产价格;对不满足条件的矿种,则参考国家级或其他省区价格,运用多因子调整法予以确定。在此基础上,结合细化价格和盟市级地区调整系数,对不同矿种分别采用相应的核算公式计算资产经济价值。
本指南坚持全过程质量控制原则,明确了内业全覆盖核查与外业按比例抽查相结合的数据质量核查方法,并规定了成果质量评定的合格标准。在数据库建设方面,要求按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分层汇交整合,依托自治区的统一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域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数据库,保障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与逻辑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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