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矿产资源定期调查规范第4部分:成果报告编制》(报批稿)。
本文件规定了固体矿产查明矿产资源定期调查成果报告的内容及编制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固体矿产查明矿产资源定期调查成果报告编制工作。
本规范规定了固体矿产查明矿产资源定期调查成果报告编制的原则、一般要求与基本内容,适用于矿区及生产矿山两类成果报告的编制。本规范要求报告编制遵循系统完整性、结构合理性、科学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四项原则,以总则为指导,在内业、外业及数据库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无缝衔接,客观评述调查过程的完整性与调查结果的真实可信性。报告内容须涵盖矿区和矿山概况、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存在问题及建议、图件、附表及附件等要件,全面反映矿产资源数量、质量、结构和空间分布状况,并对生态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重叠区域内的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关系进行评价。
本规范将成果报告分为矿区调查报告和生产矿山调查报告两种类型,要求已利用和未利用矿区均编制报告,停产、闭坑、基建矿山例外。报告要件体系包含文字报告、图件、表格和附件,强调所有主要结论均须有相应的调查成果数据、附表或附件支撑,图例图式须按相关标准编制,确保成果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调查工作涵盖内业资料收集与矿区梳理、外业实测与存疑数据举证、图件编制、数据调查表编制及质量评述等全流程环节,须对内业和外业工作质量进行客观评述。调查结果重点包括保有资源储量情况、变化原因及数据调整意见,当调查结果与备案统计结果差异达到大型5%、中型10%、小型20%时须举证说明,生产矿山偏差超30%或达中型规模以上则须编制储量核实报告,以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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