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规范》DB41/T2629-2024,自2024年06月11日起实施。
本文件确立了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场地条件确认、修复模式选择、修复技术筛选和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确定和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报告编制相关工作环节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工作。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
本规范确立了河南省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的原则、程序与技术要求,适用于除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之外的各类污染场地。本规范以安全性、科学性、可行性为核心原则,构建了从场地条件确认、修复模式选择、修复技术筛选评估到修复技术方案确定与评估报告编制的全流程闭环体系。
本规范明确了评估工作须依次开展场地条件确认、修复模式选择、修复技术筛选和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确定等关键环节。首先通过资料核实、现场踏勘与必要的补充调查更新场地概念模型;其次确认目标污染物与修复目标值,确定修复范围并选择合适的修复模式;随后经初步筛选后,综合运用案例分析、实验室小试、现场中试及模拟分析等手段对备选技术进行定性定量评估。
本规范要求制定不少于两套备选修复技术方案,并建立涵盖技术、经济、环境、社会四大类指标的综合比选体系。技术指标关注可操作性、去除效率与运行维护难度;经济指标核算基本建设费、运行费与后期管理费;环境指标评估二次污染物排放、健康风险及周边环境影响;社会指标考量管理部门认可度与公众接受度。基于此体系对比选出的最佳方案,还须制定明确的环境监测计划与应急安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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