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93-2010,自2010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按本标准2.1界定的小场所消防安全能力建设,其他小场所参照使用。
本指南规定了吉林省内各类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具体要求与验收标准。本指南界定了小场所的范围,涵盖住宿、餐饮、购物、医疗等规模较小的经营服务单位,并围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四项核心能力,提出了系统化的建设路径。本指南强调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要求通过日常防火检查、定期演练、员工培训以及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措施,构建常态化的火灾防控体系。特别针对住宿与生产经营合用场所,本指南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防火分隔与设施配置要求,以提升小场所自主管理水平和抵御火灾风险的整体能力。
本指南构建了四项相互关联的能力模块。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要求每日开展班前班后及营业期间的防火检查,重点排查用火用电、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及装修材料等方面的隐患,并明确整改责任与时限。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则规定员工须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场所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发现火情时能第一时间报警、断电并组织扑救。
本指南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提出了针对性的管理要求。这类场所严禁设置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或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建筑内,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必须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需增设自动灭火系统及独立疏散设施。同时,本指南要求场所悬挂“一懂三会”提示牌,并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标志、提示性标志和警示性标志,以强化视觉引导和风险警示。
本指南明确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验收程序和达标标准。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员工提问、查阅记录等方式,重点核查员工“一懂三会”知识掌握情况。若员工回答正确率低于80%、场所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合用场所防火分隔或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不达标,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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