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91-2010,自2010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床位50张以上(含本数)的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能力建设。
本指南规定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具体要求与验收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内床位50张及以上的相关机构。本指南从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四个维度,构建了系统的火灾防控体系,强调全员参与和全过程管理。针对服务对象多为老年人、幼儿等行动不便群体的特点,本指南在预案制定、防火巡查、疏散引导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均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细化措施,旨在切实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本指南明确了单位每月、部门每周的防火检查频次,以及每日不少于两次的夜间防火巡查要求,并细化了用火用电、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具体检查内容。在初起火灾扑救方面,要求员工在发现火情后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进行处置,火灾确认后3分钟内启动应急预案,通讯联络、灭火行动、疏散引导等各小组按分工协同响应。
针对老人、儿童在火灾中自救能力弱的特点,本指南要求明确疏散引导员,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并根据不同对象特点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在宣传教育方面,要求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特别提出幼儿园应采用儿歌、游戏等形式对幼儿开展教育,养老院和福利院则需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规范吸烟和烧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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