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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3.14-北京市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pdf

2024年3月14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推动老旧厂房转型升级、功能优化和提质增效,落实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实施工作,制定《北京市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老旧厂房的更新改造。本细则所称老旧厂房包括老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利用老旧厂房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项目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中心城区以外各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单独制定适合自身区域特点的实施细则。

附: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流程图

本细则旨在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等相关法规,系统规范本市老旧厂房更新改造的实施路径与管理要求。本细则明确了以中心城区为核心、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的工作范围,构建起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双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全流程划分为前期工作、手续办理、后期监管三个阶段,涵盖项目申报、列入计划、实施方案编制、联合审查及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等关键步骤,并对规划指标、供地方式、过渡期政策等作出针对性安排,以推动存量工业空间向智能制造、科技创新等高精尖产业及公共服务功能转型。

明确核心管控要点

本细则在规划指标管理上,允许配建不超过改造后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配套服务设施,明确加层改造、绿地率、建筑退线等可按不低于现状标准审批。同时,本细则对增设附属设施及室外公共空间所增加的建筑规模实行单独备案、不计入各区管控规模,并对人防工程、消防审核、未登记建筑物处置等分别给出合规路径,通过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强化全过程约束。

提供差异化政策与便捷通道

针对鼓励类产业,本细则设置五年过渡期政策,允许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可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在流程优化上,本细则对仅做内部装修、增设附属设施或规模较小的功能单一项目简化审批步骤,可直接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无需经过实施方案编制与联合审查环节。

北京市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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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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