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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3.20-《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2024年3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工作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工作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工作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工作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抗震鉴定的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本规范是对《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局部修订。本次修订围绕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展开,重新划分了建筑类别与后续工作年限的对应关系,并据此规定了差异化的鉴定方法。在技术层面,本规范调整了抗震承载力验算中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明确了地震作用效应与重力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方式。同时,对砌体房屋、钢筋混凝土框架及抗震墙房屋、底层框架和内框架砖房等多类结构的鉴定要求进行了细化,包括结构体系规则性检查、构件配筋与构造要求、抗震横墙间距与宽度限值等,并更新了材料力学性能指标和多层砖房基准面积率等附录数据,以提升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重新构建抗震鉴定分类体系

本规范将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与建筑类别及后续工作年限挂钩,改变了原有的单一分类模式。通过引入后续工作年限的概念,针对不同类别建筑分别明确了相应的鉴定方法与深度要求,使鉴定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层次感,适应了存量建筑多样化管理的需求。

调整抗震承载力验算参数

在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方面,本规范对承载力调整系数进行了修正,例如对A类建筑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调整系数取值由原标准的0.85倍调整为0.90倍。同时,依据《建筑与市政抗震通用规范》更新了承载力计算应遵循的标准依据,并强调了材料强度等级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与原始设计综合确定,使验算结果更贴近结构真实状态。

细化各类结构鉴定技术要求

针对砌体房屋,本规范补充了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比值限值的规定,并细化了平立面规则性、防震缝设置等检查要求。对于钢筋混凝土框架及抗震墙房屋,明确了加密区箍筋间距和直径的检查标准。此外,对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第二级鉴定,要求采用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进行分析,完善了综合评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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