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陆域自然资源资产核算技术规范》DB4403/T430-2024,自2024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陆域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的基本原则、数据来源、核算流程和核算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土地、森林、湿地、矿产、水、草地等陆域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
本规范确立了深圳市陆域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的技术体系,覆盖土地、森林、湿地、矿产、水及草地等主要资源类型。本规范将资产价值界定为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两大组成部分,其中经济价值核算依据资源分类体系,通过基准地价、公示地价及实物量与单价清查等方式分别测算;生态价值核算则创新性地引入了“自然基点”这一核心指标,通过选取关键生态属性参数,经标准化处理与加权计算形成一级自然基点,再以资源可比系数修正得出二级自然基点,最终可根据重置成本或生态效益等方法实现货币化表达。本规范明确了数据来源、核算流程及具体方法,为科学量化陆域自然资源资产提供了统一标尺。
经济价值核算按年度开展,针对不同类型资源采用差异化路径。土地资源方面,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可分别运用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进行评估;矿产、森林及水资源等则通过清查资源实物量,结合市场基准价或价格数据计算其经济价值,确保核算结果与市场衔接。
生态价值核算以“自然基点”为核心工具,旨在实现资源内部及不同资源间的生态服务能力可比。流程上,先通过专家打分法选取郁闭度、龄组等关键参数并赋予权重,经标准化与加权算出反映资源内部相对能力的一级自然基点;随后引入资源可比系数进行修正,生成可跨资源类别比较的二级自然基点,并可进一步货币化。
核算所需数据主要源自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年度更新资料,包括国土变更调查、森林资源管理更新数据、水资源公报及市场调查等。本规范强调核算应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及可比性原则,确保方法客观合理、流程清晰可行,且在空间与时间维度上均能有效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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