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165-2024,自2024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系四川省首次发布的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适用于现有及新建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全生命周期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涵盖建筑、卫生、日用、陈设艺术等七大类陶瓷制品制造。本文件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监测监督三大维度系统构建了全链条管控体系,明确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因子的浓度限值,并对喷雾干燥塔与窑炉等核心工段设定了基准含氧量折算规则。同时,本文件将全省划为控制区与其他区,实施差异化的排放限值,并强化了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及排污许可的合规衔接要求,旨在推动行业生产工艺与污染治理水平的整体升级。
本文件针对有组织排放,分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设定执行过渡期,明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的要求,并对涉挥发性有机物工序引用了地方包装印刷行业标准。在无组织排放端,本文件对原辅料贮存、输送、制备成型及厂区道路等各环节提出了封闭、密闭、集气罩与除尘设施配置等具体工程措施,严格限定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监控浓度。
本文件规定了手工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技术要求,明确了采样口设置、监测点位选择及分析方法标准,并赋予后续发布的适用性新标准同等效力。在实施监督上,本文件确立了基于1小时平均浓度值的超标判定规则,压实企业作为达标责任主体的义务,并对排污许可证的从严变更及标准冲突时的从严执行原则作出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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