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自2013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国家、本省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和排气筒高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本规范以加强河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为核心,明确了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已有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所应遵循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及排气筒高度等技术要求。本规范将污染源划分为现有与新建两类,并设置了分阶段的执行时限:现有炉窑自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限值,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对标新建限值;新建炉窑则自实施之日起直接执行更严格的新建限值。通过量化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烟气黑度等指标的排放天花板,并统一规范采样、监测及折算方法,本规范为全省工业炉窑的环保准入、日常监管和达标改造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标尺。
本规范以强制性条款规定了工业炉窑通过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及气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同时设定了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浓度限值,并明确要求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这些限值为各类工业炉窑的生产排放划定了清晰的红线,压缩了高污染排放的生存空间。
本规范规定了工业炉窑排气筒的最低允许高度为15米,并提出了当周边200米范围内存在建筑时须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的附加要求。对于无法满足高度规定的炉窑,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须按标准值的50%执行。此外,本规范引入了过量空气系数与掺风系数进行浓度折算,确保监测数据能够客观反映实际排放水平。
本规范对监测工况、采样方法和分析标准作出了系统性安排,要求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测试,并推动新建与改建炉窑应设置永久采样平台与监测孔。规范明确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强调在达标排放的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指标,确立了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并行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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