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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2.26-《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2024年2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为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满足群众生活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需求,改善人居环境,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本标准是为了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满足群众生活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需求、改善人居环境而制定的行业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旨在构建集设施与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卫生体系。本规范强调环境卫生设施应坚持布局合理、功能满足、智能绿色、便于管理的原则,并与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相适应。本规范系统性地涵盖了从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到处理处置设施的全链条设置要求,还纳入了公共厕所、环卫车辆停车场、环卫工人作息点等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对设施的规模、选址、用地指标、污染防治及数字化融合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促进环境卫生作业的规范化和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

设施体系与配置原则

本规范要求根据社会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实际需求,构建完善的环境卫生设施体系。各类设施的规模与型式须依据垃圾产生量、收运方式及处理工艺等确定。重大环境卫生设施宜按照区域共享、城乡统筹原则设置,以实现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同时,环卫设施应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功能,并宜实施数字化融合,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优先采用节能低碳的先进技术和工艺。

全过程分类设施布局

本规范明确垃圾收集、转运与处理处置设施须与分类体系相适应。收集设施应满足分类投放要求,转运站布局则根据垃圾产生量分布和处理设施布局综合确定。在处理环节,本规范优先推荐焚烧处理方式,要求分类收集厨余垃圾的地区应设置厌氧消化或好氧堆肥设施,并统筹安排各类残渣的处置。同时,单独就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等专项设施的类型、规模、服务半径及设置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

附属与便民设施标准

本规范针对直接服务公众与环卫作业人员的附属设施明确了设置标准。城镇公共场所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米,并应以附属式为主、独立式为辅。环卫车辆停车场应避开人口稠密区域,并根据车辆类型配置充换电设施。此外,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卫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作息点,并对其设置数量和面积指标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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