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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7.11-安徽省《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指南》DB34/T 4711-2024.pdf

为保证既有建筑改造的设计质量,保证建筑物安全,制定安徽省《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指南》DB34/T4711-2024,自2024年07月11日起实施。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划内城镇既有民用建筑以及工业建筑厂房和仓库改造为民用建筑的改造设计,不适用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改造设计,不适用于装修设计。

本指南系安徽省地方标准,旨在为城镇既有民用建筑及工业厂房、仓库改造为民用建筑的设计工作提供系统性的技术指引,但不适用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改造及装修设计。本指南确立了“先勘查、后评估、再设计”的基本程序,将改造分为整体改造、局部改造和专项改造三种类型,并围绕功能、结构、消防、设备等核心环节设置了分级、分类的执行标准。本指南强调改造不得降低建筑原有的安全水平,并适当兼顾绿色、经济与适用原则,力求在保障安全、改善性能与控制成本之间实现协调统一,为安徽省既有建筑改造领域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总体原则与分类路径

本指南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应遵循适用、绿色、经济、美观的方针,并将改造行为统一划分为整体改造、局部改造和专项改造三大基本类型。设计工作必须建立在充分的现场勘查与可行性评估之上,经评估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擅自改造,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主体结构和功能,从源头保障改造的科学性与安全性。

消防安全的分级管控策略

本指南针对消防设计构建了差异化执行标尺:改变功能或涉及特殊场所的改造须严格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不改变使用功能且条件受限的改造,则允许在不低于原建造时标准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但需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基本目标与性能要求,以此在提升安全水平与尊重现状之间取得平衡。

结构与机电系统的改造准则

本指南要求在结构改造中明确后续设计工作年限,依据新增荷载、体系变化程度选择执行现行标准或原建造时标准,新增及加固构件须满足现行标准。给排水、暖通、电气等机电系统改造以执行现行标准为原则,同时对于不改变功能且确有困难的局部或整体改造,在不影响未改造区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允许若干设施沿用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安徽省《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指南》DB34/T 4711-2024第1页
第 1 页
安徽省《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指南》DB34/T 4711-2024第2页
第 2 页
安徽省《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指南》DB34/T 4711-2024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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