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库工程管理规范》DB12/T1306-2024,自2024年03月1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大中型水库的工程检查、工程监测、维修养护与修理、调度运用、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小型水库参照执行。
本规范立足天津市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实际,系统规定了工程检查、工程监测、维修养护与修理、调度运用、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与管理准则。本规范以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为导向,要求管理单位健全职能机构、完善制度体系、明晰岗位职责,并逐步采用自动化、信息化等现代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效能。在工程检查与监测上,本规范建立了日常巡视、定期检查与特别检查相结合的检查体系,并对变形、渗流、压力及水文等监测项目作出具体规定。在维修养护与修理上,本规范明确了日常维护与专项维修的分类管理模式,并对坝体、排水设施、输泄水建筑物及机电设备等关键部位的养护要点的作了细致规范。此外,本规范还从防洪调度、兴利调度与控制运用三个层面规范了水库调度行为,并围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及档案资料归档等构建了全链条管理闭环,为水库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提供了技术支撑。
本规范将工程检查划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类,并分别明确了检查频次、组织主体与适用情形。日常巡视每月不少于三次,汛前、汛后及冰冻期前各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并形成报告,遭遇大洪水或有感地震等特殊情况则立即组织特别检查。同时,本规范要求建立涵盖变形、渗流、压力和水文等项目的监测体系,逐步实现安全监测自动化,监测数据实行定期整编分析,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置,确保工程状态实时可控。
本规范将维修养护项目区分为日常维护和专项维修两类,要求管理单位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报批执行。日常维护涵盖绿化保洁、设备保养等经常性工作,专项维修则针对检查发现的较大损坏或更新改造需求,须编制专项报告经审批后实施。对于修理作业,本规范区分大修和抢修两种情形,大修须经可行性研究及立项审批程序,抢修则允许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险情,再按程序履行报批与资金安排手续,体现了预防为主、应急有序的管理理念。
本规范要求管理单位依据流域规划与水库设计编制调度运用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防汛调度须严格执行汛限水位,不得擅自在批准的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行,闸门操作须凭操作指令进行,操作完成后向指挥机构反馈结果。在安全管理上,本规范要求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落实“双机制”管控要求,并针对地震、洪水等突发险情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保障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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