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河流生态功能评价》DB63/T2257-2024,自2024年03月0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流生态功能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工作流程、评价体系、评价指标及赋分、评价方法、报告编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开展河流生态功能评价。
本规范确立了青海省河流生态功能评价的技术体系,适用于省内河流生态功能的系统评估。本规范构建了涵盖水文水资源、环境状况、社会服务功能及管理状况四大准则层的评价框架,下设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河岸带植被覆盖度、水质状况、防洪工程达标率、公众满意度等多项具体指标。评价工作遵循水域断面选择、资料收集、调查监测、分析评价与报告编制的标准化流程,通过定量公式计算与分级赋分相结合的方法,对河流进行分段评价后综合得出整体生态功能等级,为河流生态保护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本规范的评价体系由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三级构成。水文水资源方面重点考察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流量过程变异程度、生态流量满足程度及悬移质输沙量变化率;环境状况涵盖河岸带植被覆盖度、形态完整性、底泥污染、水质、岸线开发利用率及河岸带稳定性等六项指标;社会服务功能则从防洪工程达标率、供水水量保证程度和公众满意度三个维度进行衡量,并纳入了管理范围划定程度与管护能力两项管理状况指标。
评价实施时,需依据河流水文地貌及土地利用差异分段进行,对上下游差异不显著的河流可直接整体评价。各河段评价分数由单项指标赋分与对应准则层、指标层权重加权求和得出,最终河流评价分数则按各河段分数以河段长度为权重加权计算。评价结果依据分数划分为五个等级,全面反映河流生态功能状态。评价报告需系统呈现项目概述、评价方案及指标计算赋分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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