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我市“三旧”改造新一轮工作高效开展,构建以“有为政府+有效市场”为原则的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本细则系统规定了改造项目从前期工作、确认主体、实施方案编制到开发监管的全流程操作规范。前期工作由镇街(园区)政府主导,负责编报规划方案、核查不动产权益、征询意愿及拟定补偿方案;确认主体阶段通过网上竞价确定实施主体,并设定了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的期限与成交条件;实施方案阶段明确了规划调整与总体方案的编报要求;开发监管阶段则涵盖了产权注销、土地供应及履约监督。本细则还专章引入“统筹做地”模式,强化政府整备开发能力。
前期与主体确认管理
本细则明确了镇街(园区)政府作为前期工作的责任主体,需完成规划编报、权益核查及补偿方案拟定,并组织意愿征询。在确认主体环节,采取“线上竞价+线下收购”模式,要求企业在完成网上地价款竞价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方能获得成交确认。
实施方案与开发监管
改造主体在成交确认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总体实施方案编报,明确改造路径、补偿安置与供地方案,地价核定严格遵循相关计收分配办法。开发监管阶段,本细则对产权注销、土地供应及履约保函机制进行了严格规定,并对分期成交、分期供地和地价款分期缴纳设定了明确的实施条件与监管要求,以保障项目的稳步推进。
统筹做地与特殊情形处理
本细则创新性地提出“统筹做地”实施路径,支持政府或委托市属、镇属企业作为做地主体完成土地整备、收储或配合公开招引主体。针对涉及公有资产、地下空间及平衡资金等特殊情形,本细则也制定了明确的资产处置路径和地价核算规则,以化解改造过程中的复杂产权与经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