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75-2024,自2024年06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受纳水域划分、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集中连片池塘养殖、漏斗型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受纳水域划分、排放控制、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河南省内集中连片池塘养殖、漏斗型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旨在从源头规范养殖尾水排放行为,推动尾水及底泥的资源化利用,对无法利用的尾水实行分类分级管控。本文件依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将受纳水域划分为特殊保护水域、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三类,并针对不同水域设定差异化的排放限值与管控措施,为新改扩建和现有养殖单位分别明确了执行时间表,构建了完整的排放标准体系。
本文件明确覆盖集中连片池塘、漏斗型池塘和工厂化三类主要养殖模式,强调水产养殖尾水及底泥宜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时需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标准;未达到资源化利用要求的底泥,则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体现了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的管理思路。
本文件将受纳水域划分为三个等级:特殊保护水域禁止新建排放口,现有排放口依法依规执行;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尾水执行一级标准限值;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限值。该分级管控策略兼顾了水环境敏感程度与养殖生产实际需求。
本文件要求排放口设置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监测采样点统一设于排放口,并对样品采集、保存和测定方法作出明确规定。达标判定采用单项判定法,任一监测项目超标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准,现场即时采样结果可作为监管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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