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旨在规范河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及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对乡村建设行为提出系统性管理规范。本通知确立了规范管理、严守底线、简便高效三项基本原则,明确了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村民住房及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均须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本通知对许可范围、主体、内容、依据及申请条件作出清晰界定,强调已批准的村庄规划是核发许可的唯一法定依据,同时为村庄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设置了可操作的承诺办理机制。在程序上,本通知区分村民住房与乡村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申请、受理、审查、核发、变更、注销等环节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并引入规划土地核实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此外,本通知还对证书管理、简化审批流程的情形以及保障措施作出安排,以提升管理效能。
许可范围与核心要求
本通知明确规定,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各类建设行为,包括村民住房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均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许可依据严格限定为已批准的村庄规划,过渡期内可由乡镇政府出具承诺作为办理依据,但项目选址必须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申请许可前,建设选址须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并公示,由乡村规划委员会审查合规性。本通知同时强调,相关建设必须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管控要求。
分类办理程序
本通知将许可程序按建设主体分为两类。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依照本省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执行。乡村建设项目则由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发。审查重点包括设计方案合规性、用地权属与地类准确性、规划指标符合性以及安全风险防范等内容。证书核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告,并明确了延期和变更的具体情形与流程。
规划核实与效能提升
本通知建立了竣工后的规划土地核实制度,要求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申请核实,核实通过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未取得许可证及核实确认书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为提升效率,本通知鼓励各地探索规划许可与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合并办理等“多审合一”改革。对小型简易的村庄服务设施项目,允许持简易方案直接申请,简化审批流程。本通知还依托省级规划用地许可管理系统实现证书电子化管理,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强化事后监管。
该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河南省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进入更加规范化、精细化的阶段。该文通过系统整合国家层面“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精神,将规划管控关口前移至乡村建设活动的源头,从根本上扭转了乡村地区长期以来“先建后批”“建管脱节”的粗放局面。该通知以村庄规划为唯一许可依据,并创新性地设置过渡期承诺机制,既维护了规划的严肃性与法定地位,又为部分规划暂时缺位的村庄提供了可操作路径,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有助于推动村庄规划全覆盖目标的实现。同时,该通知将规划许可与不动产登记紧密挂钩,确立了“依规建设、核实确权”的闭环管理模式,这将有效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和生态空间。通过明确村民住房和乡村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简化小型简易项目审批流程、鼓励合并办理等措施,该通知在提升行政管理效能的同时,优化了乡村营商环境,降低了基层群众的办事成本,对规范乡村建设秩序、塑造乡村特色风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