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污染影响类》DB14/T2964-2024,自2024年04月0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焦炉协同处置污泥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污泥转运、污泥掺配、污泥处置和环境管理。本文件适用于焦化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在焦炉中的协同处置,污泥经鉴别确定为危险废物的除外。
本导则规定了山西省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评价内容及相关要求,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本导则以科学、客观、公正为基本原则,围绕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的实际环境影响,构建了从资料收集、工作方案制定到过程回顾、工程评价、区域环境变化评价、措施有效性评估与预测验证、补救方案提出及报告编制的全流程技术框架。本导则重点关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特征因子的跟踪监测与累积影响分析,强调对公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调查,旨在全面反映建设项目运行后的真实环境影响,并为后续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本导则构建了覆盖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后评价体系,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文件回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回顾、环境管理与监测情况回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及环保投诉处理情况回顾,确保对项目从环评审批到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梳理与核查。
本导则要求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声环境及环境风险等各要素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将实际监测结果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测结果进行对比验证。当出现污染物排放量显著增加、排放方式变化或特征因子超标等情形时,须重新开展环境影响预测。
本导则明确了基于评价结果提出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的要求,包括技术可行性论证、经济合理性分析以及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的可行性分析,并需给出实施进度安排和投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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