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规范》DB/33T2354-2021,自2021年7月25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村规民约制修订的工作原则、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村规民约的制修订工作,社区公约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是浙江省针对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制定的地方标准,旨在为全省行政村开展村规民约的制订与修订活动提供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引。本规范从总体原则、组织管理、工作程序到监督保障进行了全流程梳理,强调在制修订过程中必须坚持引领性、合法性、民主性与实用性相统一的原则,确保村规民约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能体现本村特色、回应村民关切。本规范将“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核融入其中,突出村民的主体地位,通过构建指导小组与起草小组的双重组织架构,明确了意见征集、初稿起草、合法性审查、民主表决、备案公布等关键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闭环管理体系,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标准化的技术支撑。
本规范设立了双重工作组织以保障制修订工作的专业性与民主性。乡镇(街道)负责组建由法律、民事、农业农村等专业人员构成的指导小组,对制修订工作全程把关;村民委员会作为责任主体,牵头成立由村“两委”成员、法律顾问、村民代表等5至7人组成的起草小组,具体负责草案的调研与编写,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全程监督。
本规范规定了严密的制订流程,从通过书面、墙报、微信、走访等多元渠道广泛征集意见,到经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层层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再经由乡镇(街道)重点审查其合法性与权限范围,最终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以特定比例表决通过。此外,本规范明确了当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抵触,或由十分之一以上村民、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时,需参照制订程序启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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