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测绘水深测量成果质量检验规范》DB/33T2123-2018,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测绘中水深测量(以下简称水深测量)成果质量检查验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通过水深测量形成的水下地形图(水深图)成果及与水深测量相关的水位控制、水文要素观测、底质表层采样等成果的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其它基于水深测量的成果检验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浙江省海洋测绘水深测量成果质量检验的基本要求、抽样程序、检验内容与方法、质量评定及报告编写等完整流程,适用于按现行国标和行标生产的水下地形图(水深图)及与之相关的水位控制、水文要素观测、底质表层采样等成果的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本规范确立了“过程检查—最终检查—质量验收”的递进检验体系,要求检验采用概查与详查相结合的方式,并以测量任务书、合同书、设计书及相关标准为依据,对仪器精度、观测数据、记录整饰及附件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在质量评定环节,本规范以百分制表征单位成果质量,通过粗差率与数学精度双重指标实施评分,并依据合格质量水平和检验水平确定抽样方案,最终对批成果质量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
本规范要求水深测量成果须依次通过测绘单位的过程检查与最终检查后方可申请质量验收。抽样以测区图幅、测线或点构成检验批,根据批量大小选取一般检验水平I或特殊检验水平S-4,通常采用正常一次抽样方式,样本外业精度检测比例不低于该样本测线总里程的5%,抽取时可采用简单随机或分层随机的方法。
本规范围绕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水位控制、水深测量、水文观测及底质表层采样五大板块展开检验,重点核查观测质量、数据质量与数学精度。其中高程(水深)精度采用实地布设检查线的方式检测,通过检查线与主测线的比对计算中误差和粗差率,允许中误差依水深值分档计算,并明确规定了粗差的判定界限。
本规范将单位成果质量按质量元素与错漏分类进行评分,数学精度得分取粗差率得分与其他数学精度得分的平均值;当粗差率大于或等于15%时直接判定精度不合格。批质量判定遵循概查与详查均合格即为批合格的原则,检验报告则按委托检验与监督检验的不同要求分别执行,最终形成规范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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