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DB11/T2192-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防汛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防汛隐患排查、防汛隐患治理、防汛隐患上报与核销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既有的供热系统、燃气系统、电力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和通信系统六类市政基础设施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本规范规定了北京市供热、燃气、电力、供水、排水和通信六大市政基础设施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求。本规范从基本要求、排查内容与方法、隐患治理到上报核销形成闭环管理,强调责任单位须在每年汛前完成隐患查治,汛期加强日常巡查与强降雨前后重点检查,对无法及时治理的隐患必须落实应急度汛措施。本规范还倡导结合老旧管网改造、地下管线隐患消除等既有工程同期推进防汛排查,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查治效能,并统一了排查记录、台账和上报的标准化格式。
本规范构建了日常排查与重点部位排查相结合的防汛隐患排查体系,明确设备设施运行状态、周边地质与排水环境、管理保障情况等具体巡查内容。在时间频次上,除每年汛前必须完成一次全面排查外,汛期内须开展日常巡查,强降雨期间加强雨前、雨中、雨后检查,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启动隐患排查。
本规范要求优先采用设施改造、加固封堵等工程技术措施治理隐患,对汛前无法完成治理的必须制定应急度汛方案,治理完成后应组织复查验收。排查出的隐患须按规定上报行业及属地防汛主管部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核销,确保每处隐患从发现到消除全程可追溯。
本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建立清晰完整的排查记录与台账制度,对隐患类型、点位、治理责任人及时限等关键信息做到完整记录并及时归档。附录中提供了包括供热、燃气、电力等各系统在内的排查记录表、隐患台账及上报样表,支持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对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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