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幸福河湖评价规范》DB32/T4637-2024,自2024年02月0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幸福河湖(库)评价的评价对象、基本要求、评价方法、幸福河评价、幸福湖(库)评价。本文件适用于骨干河道、建成区河道、农村河道、大中型湖泊、小型湖泊、大中型水库和小型水库的幸福河湖评价。
本规范规定了江苏省幸福河湖评价的术语定义、评价对象、基本要求、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幸福河湖指能够维持自身健康、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体现人水和谐并让人民具有高度安全感、获得感与满意度的河湖。本规范将评价对象分为幸福河评价与幸福湖(库)评价两类,涵盖骨干河道、建成区河道、农村河道以及大中型湖泊、小型湖泊、大中型水库和小型水库。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单项评价结果形成综合评价分值,80分及以上的河湖具备评为幸福河湖的资格。申请评价的河湖须满足堤防安全、水质达标、无重大事故及公众满意度不低于80分等基本前置条件。
幸福河评价围绕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公众满意六个维度展开,设置防洪工程达标率、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水质优劣程度、鱼类保有指数、水文化遗产保护率、公众满意度等具体指标。幸福湖(库)评价在相同维度下,根据湖库特征调整指标,如以调蓄能力状况指数替代水土保持率、以藻密度和营养状态指数替代部分河道水生态指标,确保评价的针对性与科学性。
本规范明确单项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单项指标通过既定公式或标准评分表进行量化,对数据获取困难或不可信的指标可作合理缺项处理,其分值平均分配至同类其他指标。各指标评分多采用线性插值计算,部分采取扣分制。综合评价分值由各单项评分值累加得出,确保评价过程客观、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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