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自然资源部制定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导则》(报批稿)。
本文件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结束后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的总体要求、程序、内容、成果等。本文件适用于政府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包括财政出资或引入社会资本投入的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其他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可参照执行。
本导则规定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的总体要求、程序、内容与成果,适用于政府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本导则以规划引领、问题导向、科学修复和合理可行为核心原则,构建了包含基础调查、分析评价、工程布局、方案编制、协调论证与公众参与在内的完整编制流程。在修复方向上,本导则强调因地制宜确定修复模式与措施,涵盖自然恢复、辅助再生和生态重建等方式,并建立了从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到年度目标的三级目标体系。在工程布局上,本导则注重整体性与系统性,要求明确修复模式、技术路线、监测评估与适应性管理方案,并涵盖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与效益分析等关键经济要素,为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设计、实施与监管提供全链条技术依据。
本导则明确了实施区域应在调查范围内综合考虑生态功能定位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并有明确的矢量边界。编制流程包含调查范围划定、自然生态与矿山生态问题调查、参照生态系统建立与问题识别诊断等步骤,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与针对性。
本导则规定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地质环境影响等级和生态恢复力评价结果,选择自然恢复、辅助再生或生态重建等修复模式。技术措施涵盖矿山地质环境隐患消除、地貌重塑、土壤重构和植被重建等方面,应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并充分利用残存土壤和植物资源。
本导则要求采用案例比较、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进行投资估算,明确资金来源及构成。同时建立从总体目标到绩效目标、年度目标的分层目标体系,绩效指标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定,确保目标可量化、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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