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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2.2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DB42/T 2171-2023.pdf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DB42/T2171-2023,自2024年02月2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原则、投诉处理机构及人员要求、投诉渠道和方式、处理程序以及处理结果运用。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工作。

本规范是湖北省针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制定的地方标准,旨在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诉受理、调查、决定及结果运用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和操作指引。本规范系统规定了投诉处理的原则、机构人员配置、投诉渠道与方式、处理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的统计分析与应用等核心环节,覆盖了从投诉提出到最终办结的全链条管理要求。本规范强调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处理原则,对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工作人员的回避情形、线上线下投诉渠道、投诉书内容要件、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调查取证的方式与时限、处理决定的类型与文书格式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并附有不予受理通知书、投诉调查处理决定以及电子监督平台投诉处理流程的参考模板,便于实际操作中统一执行。

处理原则与机构要求

本规范明确了投诉处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尊重事实、便捷高效四项基本原则,并对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岗位职责、人员配置及工作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本规范规定了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等情形下必须主动回避,以确保处理过程的客观中立。

投诉受理与调查程序

本规范详细界定了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受理范围,明确了投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10日内提出投诉的时效要求,并列出了投诉书必须包含的内容要素。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本规范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已受理的投诉,则需通过调阅资料、现场询问或发函等方式开展调查,并保障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整个调查处理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处理决定与结果运用

本规范规定处理决定应根据调查事实,作出驳回投诉或确认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结论,决定书需包含投诉事项、调查事实和处理意见等核心内容。本规范还强调,投诉处理机构应定期统计分析投诉处理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相关处理结果可作为改进监管工作、规范市场主体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DB42/T 2171-2023第1页
第 1 页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DB42/T 2171-2023第2页
第 2 页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DB42/T 2171-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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