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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01-山东省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要求》DB3701/T 45-2023.pdf

山东省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要求》DB3701/T45-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一般要求、配建指标。本文件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其中济阳区、章丘区、商河县、平阴县可参照执行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本文件规定了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构建了覆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配建指标体系。本文件实行分区域差异化管理,将全市划分为适度控制的一类区域和适度发展的二类区域,并结合轨道交通服务水平、用地条件等因素,针对不同建筑类型明确了配建指标的折减、上限与下限规则。同时,本文件对混合用地共享配置、充电设施建设比例、住宅访客车位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布局及大型公建候车道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系统性规定,旨在提升停车设施供给效率与服务水平,引导城市交通结构优化。

一般要求与分区管控

本文件明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依据停车分区实行差异化管理。一类区域作为配建适度控制区,实行相对严格的指标约束;二类区域为适度发展区,非机动车配建可按标准适度折减。对于历史城区、综合交通枢纽等特殊情形,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确定指标。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时,依据距离远近和衔接程度,机动车配建指标可按比例进一步折减,以发挥公共交通的替代效应。

配建指标与计算规则

本文件以表格形式分类列出住宅、办公、商业、医院、学校等各类建设项目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混合用地项目按各功能建筑性质分别计算后累计,大型综合建筑在满足共享条件时可按累计总数的80%至100%配置;住宅类项目则根据户均面积设定上下限,取合理值作为最终指标。各类车辆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统一换算,尾数不足一个按一个计算,装卸车位不计入配建总数。

设施建设与补充配置

本文件强调配建停车设施的规范化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30%。住宅项目须配备不低于总量2%的访客车位,且不得租售。对于有较大客流集散需求的公共建筑,应设置专用候车道和临时落客车位。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二层以下,新建住宅非机动车位宜分散布置并配套遮阳遮雨及充电设施。

山东省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要求》DB3701/T 45-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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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要求》DB3701/T 45-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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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要求》DB3701/T 45-2023第3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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