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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14-陕西省《矿山生态监测规范》DB61/T 1741-2023.pdf

陕西省《矿山生态监测规范》DB61/T1741-2023,自2023年12月1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矿山生态监测的总体要求、矿山地质灾害监测、含水层监测、地形地貌景观监测、土地损毁及复垦成效监测、生态状况监测以及监测成果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新建、生产及闭坑矿山生态监测工作。政策性关闭矿山及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陕西省矿山生态监测工作的技术要求与实施路径,适用于新建、生产及闭坑矿山的全过程生态监测,政策性关闭矿山及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围绕采矿活动引发的各类生态问题,明确了监测对象涵盖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地形地貌景观、土地资源及生态状况等核心要素,强调应依据矿山地质环境背景、开采方式与规模等特点,科学部署监测网点与频率。本规范倡导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自动化设备等技术手段,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并制定了从方案编写、现场监测到成果报告编制的完整工作流程,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连续性与可追溯性。

核心监测领域划分

本规范将矿山生态监测工作细化为五大领域,分别为矿山地质灾害监测、含水层监测、地形地貌景观监测、土地损毁及复垦成效监测以及生态状况监测。每个领域均明确了具体的监测对象、重点内容及技术方法要求,如地质灾害需关注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面塌陷的动态变化,含水层监测需覆盖水位、水质与水量,而生态状况监测则整合了地表水体、土壤及动植物等多元要素,形成系统性的监测框架。

技术方法与监测频次要求

本规范针对不同类型矿山和监测对象,提出了差异化的监测技术与频次标准。对于地质灾害中的地面塌陷,要求煤矿设置“丰字型”监测网,非煤矿山依据矿体形态部署控制网;对于地形地貌与土地损毁,明确了大、中型露天矿山每年应监测两次,小型矿山及地下开采矿山每年至少监测一次;水质与土壤监测则强调按枯、平、丰水期定时定点采样,确保能准确捕捉矿山生态环境的时空演变规律。

陕西省《矿山生态监测规范》DB61/T 1741-2023第1页
第 1 页
陕西省《矿山生态监测规范》DB61/T 1741-2023第2页
第 2 页
陕西省《矿山生态监测规范》DB61/T 1741-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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