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村民决策和建设主体作用

发挥村民决策和建设主体作用是谋划近期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考虑村庄工作实际,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以行政村为单元实施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地方对管护费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第7章 村庄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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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投资规模...
法规政策 3525
2020-11-10 01:42:31